(2010)湖长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圆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圆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侯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175号原告长兴圆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城镇光明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蒋宏良。被告侯永福,长兴县长桥乡万家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圆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圆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圆通食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被告侯永福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圆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一○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