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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与陈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29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