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行审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林业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绍行审字第18号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群贤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光荣。局长。2010年3月3日,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绍县林罚书字(2009)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恢复林地原状。绍兴县林业局因当事人张永生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作出责令其恢复林地原状等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书绍兴县林业局于2009年12月9日送达给被处罚人张永生,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未到法定期限。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依法对上述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但未到法定期限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作出的绍县林罚书字(2009)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江忠审 判 员 戴张奎代理审判员 雷红莉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