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小玲与胡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玲,胡满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83号原告黄小玲。被告胡满仓。原告黄小玲与被告胡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玲诉称:被告于2008年在购买巨阳建筑公司家属楼时从原告前夫胡小兵手借走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现金15000元,原告2008年10月27日与胡小兵离婚时经洛南法院(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7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笔债权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暂时无钱归还为由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满仓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胡满仓在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黄小玲借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不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胡满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山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何建生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