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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辖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润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润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润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阿明。上诉人江阴市润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供煤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海盐县人民法院裁决。”该条款系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