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与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283号原告:盛××。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金××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方园审 判 员 钱双桂审 判 员 钱成兴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