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与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283号原告:盛××。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金××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方园审 判 员 钱双桂审 判 员 钱成兴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