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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蔡某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蔡某某,陈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612号原告盛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蔡某某、陈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郑洪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