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蔡某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蔡某某,陈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612号原告盛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蔡某某、陈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郑洪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