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汪某某等与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保字第4号申请人许某某。申请人汪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许某某、汪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晚j55828号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某某、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晚j55828号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