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徐某某要求宣告杨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某某称:杨某某因患精神疾病于1994年10月出走,经寻找无果,为此申请宣告杨某某死亡。经查,杨某某系申请人徐某某之妻,1948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农民,住宁波市鄞州区云某某前后陈村,患有精神疾病,于1994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某某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人徐某某作为杨某某的丈夫,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杨某某死亡。现杨某某仍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