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金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金商初字第37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姚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甲。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科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以及被告姚某的委托代理人顾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某诉称:被告姚某与顾乙(已故)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24日,顾乙在原告女婿陪同下向原告家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两个月还清,利息为五分利。现该款已逾还款期,顾乙也已过世,作为顾乙妻子的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被告不肯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姚某归还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姚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借条中借款人的署名不是顾乙,借款金额中没有表示20000元,虽有数字表示,但后面无“元”字。借条中没有借款原因且在顾乙死前一个月没有建过房、买过车或看过病,无需如此巨额开销。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姚某与顾乙于2008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4日,被告丈夫顾乙向原告钟某某家借款20000元并出示借条一份,约定两个月还清,利息为五分利。另查明:顾乙于2009年11月27日因故去世。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顾乙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份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各自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顾乙欠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顾乙与被告姚某系夫妻,顾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该笔债务已逾期,原告要求被告姚某归还借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钟某某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科增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金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