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民一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世民与孙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民,孙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全民一初字第0286号原告:徐世民,农民。被告:孙明德,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民诉被告孙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世民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杨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