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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韩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2010年1月4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初,被告人韩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放置在其位于本市文一路22号云河大厦B座1817室的房间内。同年1月3日中午,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将被告人韩某抓获,并从其床上及床头柜上查获可疑白色晶体6包、可疑红色颗粒66粒。经鉴定,可疑晶体净重4.48克,可疑颗粒净重6.0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高某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毒品上交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房屋租赁协议、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0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