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海宁市铭鑫服饰有限公司与嘉善县美佳纺织品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县美佳纺织品厂,海宁市铭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美佳纺织品厂。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铭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建英。上诉人嘉善县美佳纺织品厂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据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嘉善县,本案应由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也仅是口头的买卖合同,并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无论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还是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6)28号》之规定,本案均应当由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善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2008年7月9日的4份《加工定作物发货清单及协议》,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加工定作合同关系。因被上诉人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海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