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倪某某、王某某与浙江××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发展有限公司,倪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娄宫。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浙江××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平湖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并没有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作具体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9月20日,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平湖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中没有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作具体约定,故嘉善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绍兴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