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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荣执字第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福淼、张福焱与张福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福淼;张福焱;张福森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荣执字第1247-2号 申请执行人张福淼。 申请执行人张福焱。 被执行人张福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荣成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福森发出二份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福森3日内各交付遗产份额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各50元,但被执行人张福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福森在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村民委员会有2115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福森在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村民委员会处收入2115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张福森在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村民委员会处收入21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庶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