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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西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杭康药业项目部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杭康药业项目部、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311号原告:江西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杭康药业项目部。负责人:宏志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陈伟国。被告: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杭康药业项目部、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杭康药业项目部、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杭康药业项目部、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陈清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