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灶民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梅连珠与邓建、于汝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连珠,邓建,于汝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梅连珠,村民。被告邓建,村民。被告于汝春,村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中国人民银行一楼。法定代表人尹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连珠与被告邓建、于汝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连珠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连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连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连珠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石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