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7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周某为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守卫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1日双方某某一女,取名周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09年元旦后,原、被告便分居生活。目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4月2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此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周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30000元。被告蔡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登记结婚、生育女儿情况均属实。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目前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1日双方某某一女,取名周乙。2009年4月27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和,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持家、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夫妻关系能够改善,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任守卫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