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贾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83-1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沈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贾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贾某某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3461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