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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并民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赵小玲与马荣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赵小玲;马荣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并民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玲,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无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薄树茂,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荣涛,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无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解淼,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小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9)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小玲及其诉讼代理人薄树茂、被上诉人马荣涛的诉讼代理人解淼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9)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赵 鹏代理审判员 李翠萍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