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徐冠与遂昌金盛纤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徐冠,遂昌金盛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曾徐冠,农民,沐尘畲族乡马戍口村大康路6号。被告遂昌金盛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新路湾镇大马埠。法定代表人金孔余,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徐冠诉被告遂昌金盛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付清款项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徐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徐冠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