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45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朱丙。被告朱某乙。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在稠城街道××下村旧村改造中共同申报的分户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权126平方米,原告要求分得其中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分割原、被告共同申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原告未就原、被告共同审批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依据。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取证,也因国土资源局审批手续未完成未能取得相关证据。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相关事实依据,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