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当珍与朱有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涛平,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新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潘春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