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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当珍与朱有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涛平,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新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潘春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