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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成川与李孝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川,李孝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121号原告:杨成川,身份证号:330327195607010957,住苍南县宜山镇繁荣街133号。委托代理人:何友国,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孝党,××0××27195705252××51,现住苍南县纺织三街1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川与被告李孝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川于2010年××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成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杨成川负担。审判员  陈如敢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时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