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13号原告:陈××。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