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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13号原告:陈××。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