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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王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作红与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红,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王商初字第34号原告:陈作红,省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原种场沦河咀村二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锦华苑。法定代表人:胡月明。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作红诉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作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共计8270元,由原告陈作红负担。审判员  张卫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沈月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