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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朴某某、朴某某、朴某某、朴某某、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朴某某。被告朴某某。被告朴某某。被告朴某某。被告朴某某。被告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朴某某、朴某某、朴某某、朴某某、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某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780元,全部退还。审判员  何欢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