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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与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2号原告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楼××楼。法定代表人宗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原告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娟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的公司。被告为提升自身形象和声誉,委托原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车身广告。双方于2008年6月2日签订《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一份,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完完成了广告的制作、发布等合同义务,被告未支某某告费。因被告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发布约定的广告及广告内容,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于2008年12月10日签订《解除〈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协议书》一份,决定解除2008年6月2日签订的合同。同时,双方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广告费共计12万元。被告承诺于2009年5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广告费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上述广告费,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某某告费12万元并从2009年5月31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每逾期一天按未支某某告费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承揽合同,已经终止,现双方以协议书为准,我方纯粹欠款人民币12万元,违约金约定过高。洪某集团是农村企业,现政府也在帮扶,结合洪某的实际情况,请求法庭按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成立。2.解除《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应于2009年5月30日前支某某告费120000元。若逾期,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广告费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质证,对上述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解除〈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协议书》经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约支付价款。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没有按约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支某某告费用12万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广告费的5%支付,明显高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庭审中被告也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院认为,违约金以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费1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09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5元,由原告原告义乌市××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095元,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