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志汉与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汉,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33号原告何志汉,住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55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忠、罗建松,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法定代表人何志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志荣、章伯均,诸暨市山下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汉与被告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汉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志汉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依法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何志汉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