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9号原告:郑××。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