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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9号原告:郑××。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