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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和英与洪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英,洪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82号原告:周和英,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洪立辉,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和英诉被告洪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和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和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史久瑜审 判 员 胡伯新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