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正炳与陈达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炳,陈达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198号原告:王正炳,男,1963年2月2日出生,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百利家园东楼507室。被告:陈达娇,成年,农民,道里岩村。原告王正炳与被告陈达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炳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正炳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