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银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民初字第59号原告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宋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