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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银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民初字第59号原告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宋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