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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罗某甲。被告:袁某。原告罗某甲为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起诉称:原、被告在黄岩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女儿罗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06年外出承包种西瓜,被告有外遇。原告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听,还外出至今未回。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仍未有过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罗某乙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2007)临民一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罗某乙。2007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夕昏。本院认为: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婚生女儿罗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之实际,从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出发,原、被告婚生女儿罗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被告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年支付一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罗某乙由原告罗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由被告袁某从2010年1月开始每年支付给原告罗某某抚养费3600元,款于每年的9月1日前给付当年度的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陶开明审 判 员 周幼萍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