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江西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向塘通站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裕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俊华,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8)南向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已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翠云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