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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与章纲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章纲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214号原告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桥村。法定代表人耿小荣。委托代理人贺伟刚。被告章纲强,吉县递铺镇马家村板昌坞自然村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