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洪远其与陈学庆、诸瑜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洪远其,陈学庆,诸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洪远其。被执行人陈学庆。被执行人诸瑜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顺县人民法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学庆、诸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学庆、诸瑜生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洪远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陈学庆、诸瑜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诸瑜生名下车辆有: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诸瑜生名下的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壹辆。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