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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奎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韩光荣与李云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荣,李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奎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韩光荣,无业。被执行人李云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奎开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云贤协助申请执行人韩光荣将位于奎文区大虞街办新元小区12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一套过户到李亭亭名下,但被执行人李云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奎文区大虞街办新元小区12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潍市属字第××号)过户到李亭亭名下(身份证号:××)。二、李亭亭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学远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于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