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宁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薛凤杰、葛珠燕与宁波旭峰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凤杰,宁波旭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保字第48-1号提请人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5号。申请人:薛凤杰,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龙储村储家1组137号。申请人:葛珠燕,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花山村1组98号。被申请人:宁波旭峰电器有限公司,住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淑敏,总经理。提请人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薛凤杰、葛珠燕与被申请人宁波旭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设备25724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旭峰电器有限公司的设备2572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杨晨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