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蒋招挺与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招挺,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81号原告:蒋招挺,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07140034,住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261号。委托代理人:黄兆铁,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8170011,住苍南县灵溪镇家堡路15号。被告:董文,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8111994,住苍南县灵溪镇德丰大厦a幢b座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招挺与被告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招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蒋招挺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一○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蔡 成 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