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蔡瑞芳与林茂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芳,林茂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6号原告:蔡瑞芳,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平瑞公路358-3号。委托代理人:包崇取,平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茂学,县西湾乡海滨村。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蔡瑞芳与被告林茂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2月2日,原告蔡瑞芳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瑞芳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瑞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蔡瑞芳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黄陈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