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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任传永、董阿丽与李春菊、彭建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永,董阿丽,李春菊,彭建光,贾小英,郑玉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3300号原告任传永。原告董阿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慧。被告李春菊。被告彭建光。被告贾小英。被告郑玉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阿丽、任传永与被告李春菊、彭建光、贾小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阿丽、任传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阿丽、任传永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项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