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吕某某、顾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吕某某,顾某某,杭州××车××务××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4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被告吕某某。被告顾某某。被告杭州××车××务××司,×人民大道××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吕某某、顾某某、杭州××车××务××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吕某某、顾某某、杭州××车××务××司7.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某某、顾某某、杭州××车××务××司银行帐户内存款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卢 勇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