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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吕某某、顾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吕某某,顾某某,杭州××车××务××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4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被告吕某某。被告顾某某。被告杭州××车××务××司,×人民大道××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吕某某、顾某某、杭州××车××务××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吕某某、顾某某、杭州××车××务××司7.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某某、顾某某、杭州××车××务××司银行帐户内存款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卢 勇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