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97号被告人龚政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政,男,1984年9月26日生于江苏南京市,汉族,中专肄业,无业。2009年11月1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政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龚政在本市未央路与凤城五路什字北20米处,发现女青年覃某某背一挎包独自行走,便尾随其后伺机抢劫。当被害人覃某某行至该什字时,被告人龚政上前拉扯覃所背挎包并将其推倒在地,见覃某某仍不松手,被告人龚政用拳头击打覃肩部并强行抢走其挎包。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龚政将所抢挎包丢弃,后被“斯惟”小区保安及群众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龚政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政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限期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