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苗祯荣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祯荣,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苗祯荣,女。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73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苗祯荣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民初字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5日,苗祯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由苗祯荣购买的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安市×区×路×街×商城×幢×单元×层×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师留君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