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华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茂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六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解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西路79号1号楼4号。负责人刘文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2号。法定代表人田兴华,总经理。陕西华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3月5日,陕西华茂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84.6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