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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裕荣与宁波世一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裕荣,宁波世一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80号原告:江裕荣(系东莞市南城佳能机械五金厂业主),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建忠,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世一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梅园村。法定代表人:胡崇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裕荣与被告宁波世一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裕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高哲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