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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郸执字第120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单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单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郸执字第12033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单x,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多次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郸民初字第1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