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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王某与张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张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周某某。原告:王某。被告:张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周某某、王某诉被告张某、杨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12日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0年2月17日二原告向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原属二被告共有的坐落在临海市××街道江滨家园4-27幢西灿502室套房及底层临街街面房一间卖给二原告,双方约定总房价165000元。由二原告在协议签订后支付房款120000元,余款在二被告向原告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后一次性付清。后二被告无故不配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专户登记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由二原告承担。经审查,坐落在临海市××街道江滨家园4-27幢西灿502室套房及底层临街街面房一间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登记在被告杨某某名下(其中底层街面房登记在金某某、杨某某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坐落在临海市××街道江滨家园4-27幢西灿502室套房及底层临街街面房一间,虽目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明确,但土地使用权人尚未确定。鉴于上述事实,二原告应当在明确该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后,另行主张。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