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小安蔬菜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小安蔬菜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宁魏路。法定代表人:赵兰印,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银亮,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委托代理人:安振山,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告:慈溪市小安蔬菜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灯舍村天灯舍东区64号。负责人:严立群,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小安蔬菜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天赐调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搜索“”